海委會公告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自109年9月1日生效 – 焦點時報

海委會公告訂定「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自109年9月1日生效


【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海洋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在109年8月26日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將自109年9月1日生效。本次公告生效前,已飼養公告物種之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的民眾,應在109年11月30日前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

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說明,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野生動物種類,前次修正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98年7月7日公告修正。配合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掌理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因此,兩機關協調後,分別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之海洋及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並同步在109年9月1日生效。

海保署強調,海洋委員會本次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人工飼養或繁殖之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係參照109年4月28日公告修正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因此,前揭海洋動物種類經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後,其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之管理將適用野保法相關規定,即其輸出入、買賣、陳列展示應依野保法規定申請同意,且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海保署提醒,有飼養本次公告海洋野生動物種類之人工飼養或繁殖個體之民眾,應在公告生效3個月內,即109年11月30日前,向飼養動物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且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再行繁殖。如逾期未登記飼養或違反規定繁殖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飼養的動物。【圖/海洋保育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