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之土地 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焦點時報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之土地 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記者陳笠洋/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移轉申報時,如果地上建物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可不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如果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設立戶籍,出售前1年內無營業、出租使用,仍然可以檢附地政事務所核發的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徴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建物如果沒有房屋稅籍者,應該先到該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起課日期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