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快害騎士險遭輾 剎車燈亮打臉駕駛 – 焦點時報

搶快害騎士險遭輾 剎車燈亮打臉駕駛

【記者何權璋/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獲報有1名機車騎士,在進化路發生交通事故,30歲受傷的徐男,稱他騎車要右轉時,突然1輛小客車從他機車的左側搶快右轉,卻未注意保持安全間隔,擦撞到他的機車致其摔倒在地,然而自小客車駕駛竟若無其事的離開,僅留下全身有多處擦傷的徐姓駕駛。徐男看氣不過,因此才向警方報案,希望警方能將肇事者找出來,以賠償他的損失。

搶快害騎士險遭輾 剎車燈亮打臉駕駛。(記者何權璋翻攝)
搶快害騎士險遭輾 剎車燈亮打臉駕駛。(記者何權璋翻攝)

警方為了解事故情形,調閱往來行車紀錄器,試圖還原現場,從後方來車的行車紀錄器,掌握到57歲洪姓肇事駕駛,洪男到案稱他在進化路要右轉精武路時,沒有發現擦撞到機車,是警方通知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警方進一步詢問洪男:「你不知道撞到機車,為何擦撞後立即踩剎車?」,警方表示一般剎車都是駕駛發現危險的反射行為,在警方詢問下洪男沉默了,從監視器所見洪姓駕駛右轉時擦撞徐男機車致其倒地險被輾,而洪男竟直接離開,所幸徐男只有擦傷。在警方的努力之下,徐姓駕駛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洪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洪姓駕駛右轉不注意右前方機車,擦撞上該機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洪姓駕駛涉嫌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