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不打方向燈肇逃 害「音速小子」成「翻滾男孩」 – 焦點時報

左轉不打方向燈肇逃 害「音速小子」成「翻滾男孩」

【記者林志強/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於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接獲1名機車騎士報案,稱其在派出所前的振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秒赴事故現場,受擦傷的張姓駕駛(男82年次)稱他的機車在振興路上直行,到達事故路口前突然有1輛機車未打方向燈就左轉,讓他反應不及緊急剎車摔倒在地,但最讓他生氣的是,原以為對方將機車停在路旁,是要過來關心他,沒想到對方停妥車輛後竟直接走路離開,讓他氣到理智斷線,憤怒地說哪有人這樣騎車,希望警方能將肇事者找出來,賠償他的損失。

左轉不打方向燈肇逃 害「音速小子」成「翻滾男孩」。(記者林志強翻攝)
左轉不打方向燈肇逃 害「音速小子」成「翻滾男孩」。(記者林志強翻攝)

警方為了解事故情形,立即調閱行車紀錄器以及路口監視器,試圖來還原真實現場,並經由停放現場的車輛迅速聯繫肇事人到場說明,本案肇事人為梁姓駕駛(男46年次),其表示當時於振興路要左轉時,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打方向燈,但稱後方來車還遠在下個路口,左轉後發現後方有車輛摔倒,認為與自己無關就離開了。然從監視器可見,該路段路面彎曲,梁姓駕駛又在到達路口前從外側切入左轉,讓張姓駕駛以為對方也要直行才會順著路靠左騎,哪曉得對方竟是要左轉,一時之間剎車不及摔倒在地。梁姓駕駛將車輛停好就走路離開,甚至沒有去關心傷者,完全不覺得自己的駕駛行為有問題,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梁姓駕駛函送法辦,張姓駕駛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追查。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梁姓駕駛左轉不注意後方機車,致後方機車摔倒發生交通事故,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也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梁姓駕駛涉嫌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