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樂:保護台灣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 用國安法嚇我 求仁得仁 – 焦點時報

張安樂:保護台灣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 用國安法嚇我 求仁得仁

 

【總社長孫崇文特別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日前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採訪,表示要成立「紅色隊伍」宣揚和平統一,要號召「陣前起義」,疑涉外患罪,台灣高等檢察署今早傳喚他出庭;張安樂今發聲明指出,他在乎的是台灣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不在乎什麼國安法,「要以國安法來嚇我,無所謂,求仁得仁」。

今開庭前大談「被洗腦的中國人」

今早8點多,張安樂提早到高檢署,現場聚集大批支持群眾,張安樂受訪大談「中國人」歷史,並表示「紅色隊伍」就是要把中國人、把被洗腦的中國人給找回來,言談中另批評前總統李登輝的台獨立場。

張安樂日前自曝30日要赴高檢署出庭後,轄區警方擔心支持群眾聚集滋事,不敢大意,今天準備了阻材層層戒護,確保博愛特區內的維安萬無一失。

張安樂在臉書曬出高檢署刑事傳票,聲稱自己為了保護台灣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才會提出「陣前起義,不做砲灰」的警示,卻因此被以涉嫌國安法為由傳訊到案;張安樂呼籲,「30日前來高檢署聲援的朋友們,請務必要保持理智,千萬不要與情治人員發生任何爭執,以免檢調單位移轉本調查案的焦點,藉機模糊掉張安樂總裁真心愛台的主張。」

張安樂表示,既然政客們挑起戰禍,就該自己去面對炮火,而不是驅使無辜人民作砲灰,只要大家站出來,大聲說出我們拒做砲灰,誰挑釁誰去死,就會逼使貪婪膽小的政客們收斂他們的台獨勾當,因而緩和兩岸的緊張局勢,進而保護了台灣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這才是「真正的愛台灣、愛台灣的人民」。根據國安法第2-1條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若是替中國發展組織,刑責比替外國或港澳等境外勢力辦事更重,可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今早11點多,張安樂庭訊約2小時,訊後獲請回,他受訪表示,檢察官問話很理性,過程很平和,已跟檢察官解釋組紅色隊伍的目的,是要把台灣的中國人找出來,只要台灣有中國人,兩岸就能和解,台灣的中國人消失了,就是戰爭,制度可以與時俱進,兩岸都跟40年前不一樣了,如果繼續敵對,台灣就是面臨戰爭,年輕人生命都還沒開始,為何要為不負責任的政府官員當炮灰,大陸說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台灣不承認是中國人,這句話就無效了。

針對張安樂的作為,有內政部的官員表示,後續會依檢調結果處理,若是有違反《政黨法》,會再提報政黨審議會議討論統促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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