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 – 焦點時報

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

【記者劉明福/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晚上8點,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謝姓駕駛(男、72年次)表示自己駕駛車輛,由進德路往力行路方向行駛,到達精武路口時,因為前方車輛要左轉,他便將車輛往右切繼續直行,卻與後方的直行車輛發生碰撞。雙方原在路口停下,商談修車和解事宜,告知對方要報案時,對方卻立即上車走人將車開走,謝姓駕駛只好向警方報案。警方接獲此案後,也立即調閱謝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以及附近監視器,很快就掌握到,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黃姓(男、55年次)駕駛人,並請其到案說明。

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記者劉明福翻攝)
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記者劉明福翻攝)

黃男到案時稱自己駕駛車輛,與對方同行車方向,對方原行駛在前方,到達路口時卻突然停了下來,他繼續直行要通過路口時,前方這輛車突然又往右切過來,導致雙方在路口發生擦撞,兩方都停靠路旁下車後,對方一開口就要他賠償,黃男認為發生事故的主因在對方,覺得求償不合理,便離開現場沒有報案等語。警方根據謝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發現黃男陳述與事實大致相符,惟雙方一旦發生肇事沒有自行認定肇事責任歸屬,理應報警並等待警方處理,雖謝姓駕駛變換車道不當,黃姓駕駛的離去也於交通法規所不允許,雙方違規警方均依規定舉發。

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記者劉明福翻攝)
交通事故自判對錯先離去 反涉肇逃警依規定舉發。(記者劉明福翻攝)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黃姓駕駛因故與車輛發生肇事,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本次肇事雖無人受傷,黃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