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出入港澳地區未報備 影響警譽報請逕予免職 – 焦點時報

員警出入港澳地區未報備 影響警譽報請逕予免職

【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108年度定期清查工作,發現該大隊警務員張○○自107年8月13日到職迄至108年3月14日止,計有8次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出國(澳門或香港)紀錄,又發現張員於六龜分局服務期間(106年3月27日至107年8月12日止),亦計有25次未經報備核准逕自出國,合計張員未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出國次數多達33次。

依「警察機關辦理員警赴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十四點:「各警察機關對所屬員警赴大陸地區,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涉足不妥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予以懲處,如有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法辦。」清查後雖未發現張員有不當接觸或從事不法,惟張員未依規定辦理出國申請或報備擅赴香港、澳門地區之行為,爰依上開規定,嚴重影響警譽,報請張員記二大過逕予免職,提列張員加強考核,追究相關幹部人員考監責任,涉有虛偽請假偽造文書部分,依規定移送法辦。

該局為防制類似案件發生,避免衍生風紀案件,實施全面清查,以了解同仁有無相類似違法(紀)狀況,並將清查情形會請相關權責單位查處,另為免類此情事發生,持續加強宣導及審查各單位對所屬出入境(含赴大陸港澳地區)及請假出國報備等規定,以防杜違(法)紀情事發生。
為「警察機關辦理員警赴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十四點:「各警察機關對所屬員警赴大陸地區,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涉足不妥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予以懲處,如有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