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峰清潔隊員接連拾金不昧 以身教教導孩子
【特派員孫崇文/台中報導】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警員辜肇煌日前執勤,一名賴姓婦人來派出所報案稱於霧峰區四德路拾獲新臺幣數仟元(4600元),員警當下立即清點並受理開立拾得物收據給對方,賴姓婦人表示自己任職於霧峰清潔隊,平時皆以身作則教導孩子要拾金不昧,所以拾得當下就立即送往派出所交由員警受理。
警方經查賴姓婦人於去年107年9月13日下班時亦於路上拾獲新臺幣數仟元送至派出所受理,賴民覺得自己對於撿到錢很有緣份,而且拾金不昧的作為也能做好孩子的榜樣。
這時有一名黃姓員工臉帶愁容跑至派出所要報案,黃姓員工表示自己任職於農藥行員工,稱不慎將老闆拿錢(數仟元)委託她幫老闆小孩代繳的學費弄丟了,令她心焦如焚,如果找不回便要她自己拿錢出來賠,會令原本就生活困苦的她遇上難關,黃姓員工邊說邊落淚尋求警方協助。
當下在一旁的賴姓婦人便上前關心,經警方詢問黃姓員工遺失的金額、時間、地點後發現與賴姓婦人拾得至派出所新臺幣皆符合,警方請黃姓員工填寫拾得物領據後發還給對方,黃姓員工知道一旁賴姓婦人就是拾得她所遺失金錢的熱心民眾,當下便感動的向賴姓婦人致謝,感謝賴姓婦人的拾金不昧,令她感受到社會上處處有溫情,也謝謝警方的幫忙。
霧峰分局表示: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十分之一。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霧峰警分局長莊勝雄表示,在民眾無助之際,社會上熱心民眾拾金不昧、員警能主動提供協助,殊值嘉許,同時並呼籲民眾切勿貪小便宜,自己的一個小舉動,可能改變一個家庭的生活,讓人民感受到社會上處處有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