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環保回收後仍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 焦點時報

車輛經環保回收後仍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記者陳笠洋/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主廢棄車輛交環保回收商後,仍應攜帶車輛號牌、行車執照、身分證及印章等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車體回收部分可撥打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不使用了,車體除了交由合法回收商處理外,記得將2面車牌取下來,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的報廢手續;如果車輛未辦理報廢手續,而車牌被他人拿去使用並懸掛在另一輛車,就是移用牌照,若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原車主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了自身權益,請務必辦理報廢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小張有一輛1,600CC的小客車,107年7月12日將車輛交由合法的廢棄回收商回收,忘記將車牌拆下,該車牌被移用懸掛另一輛車,於107年11月30日使用公路道路被查獲,小張將被處罰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就是14,240元(7,120元*2=14,240元)。

若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稅務局,電話331903、373563。車籍報廢手續,請撥打苗栗監理站電話331806轉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