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手機送里港警分局 公告未領發交行善的心
【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一名趙小姐(89年次)於107年12月01日在屏東縣霧台鄉神木村(台24線上)拾得1只Samsung廠牌手機,趙小姐當時心想失主定相當著急,遂前往屏東縣里港分局三地門分駐所向員警報案。
俟經上網公告6個月後,均未有失主前往認領,遺失物與收據便以公文形式發交至趙小姐戶籍管轄之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警員林政佑、陳宏政接收公文後,旋即於108年06月23日06時50分驅車前往通知,當時係趙小姐父親出來應門,警方說明事情原委並告訴趙父,依法趙小姐已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經趙父與女兒電話確認後,便由趙父代為領取取得所有權之遺失物,趙父接過手機後向警方表示,我們會繼續常保行善的心!
警方也藉機向民眾宣導,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呼籲民眾助人為善,動動舉手之勞將拾得物品送到派出所交由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