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務人員法學素養依法行政 竹縣寶山鄉公所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
▲新竹縣寶山鄉公所政風室於6月10日辦理「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之處罰機制」講習,期加強公務人員法學素養,進一步貫徹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圖/寶山鄉公所政風室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為提升寶山鄉公所同仁的採購法知識,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鄉長邱坤桶特別指示寶山鄉公所政風室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這場講習主題係「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之處罰機制」,今(6/10)日在寶山鄉公所登場,寶山鄉公所政風室表示,這次透過辦理政府採購法講習活動,期增進寶山鄉公所同仁對政府採購法更深一層的認識,並加強公務人員法學素養,進一步貫徹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寶山鄉公所政風室表示,政府採購法對廠商的行政處罰規定在第31條、59條第3項及第101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押標金發還與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第59條第3項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101條規定,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之情形,機關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寶山鄉公所政風室表示,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頒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指導行政機關執行該等程序。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行政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或定期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廠商會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通常係因廠商觸犯政府採購法的刑罰規定,被檢察官緩起訴,或被法院判決有罪,行政機關據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寶山鄉公所政風室表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性為3年,追繳押標金時效為5年,行政機關在執行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沒收及追繳押標金,應注意時效性,另外還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的機會,告知廠商救濟途徑,以保障廠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