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局執行「全市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
【記者蔡宗武/臺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近期執行全市同步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冀以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以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第四分局表示,108年7月1日起大幅提高拒測、酒駕之罰鍰,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處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修正條文也提高罰則,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拒測累犯,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
特別要提醒的是,汽機車駕駛人酒駕若超標,除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免罰外。同車年滿18歲以上乘客將一併受罰,處罰金額從600至3000元不等,冀以產生「同車共責」之懲儆效果。
分局長蔡進閲特別呼籲駕駛朋友,在餐敘宴飲酒酣耳熱時,互相提醒同桌友人「酒後不開車」,並約束要求自己參加飲宴前就「指定駕駛」或「代叫計程車」,避免喝酒開車之機會,期前防範酒駕憾事發生,以維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