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稅額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記者陳笠洋/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對核定的稅額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填具復查申請書,並敘明不服核定處分之明確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果對復查決定結果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檢具訴願書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又如對訴願決定再有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應在收受訴願決定書起2個月內,向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金額超過40萬元者,應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各該法院判決結果仍不服,應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之再上一級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各行政救濟階段所規定的提出期限,以免因程序不合被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