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 使用牌照稅恢復課稅 – 焦點時報

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 使用牌照稅恢復課稅

【記者廖怡婷/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依規定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身障者出境滿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前規定身障者所有車輛,自出境日起,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但戶政機關就國人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才會逕自辦理遷出登記。現依財政部108年6月19日發布的解釋令規定,供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的車輛,應等到身障者出境滿2年且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逕為遷出被恢復課稅的免稅車輛,嗣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身障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應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可追溯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免徵;但是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之日免徵。

若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稅務局,電話373561、373562、373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