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上撞倒行人還落跑  正義人士追車還提供線索 – 焦點時報

斑馬線上撞倒行人還落跑  正義人士追車還提供線索

【特派員林惠貞/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有1位行人走斑馬線,遭1輛右轉自小客車撞上。警方到場時,1名受傷的14歲邱姓少女稱她過斑馬路時,遭1輛自小客車撞到,沒想到對方若無其事地跑掉了,這時候也不知道是老天爺幫忙,還是自己真的很幸運,1位熱心騎機車的路人,主動上前追逃逸的肇事者,雖然沒有追上,但即時提供警方逃逸車輛顏色、方向等重要線索。

斑馬線上撞倒行人還落跑  正義人士追車還提供線索。(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斑馬線上撞倒行人還落跑  正義人士追車還提供線索。(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還原現場,很快掌握肇事者為1名左姓駕駛(男32年次),監視器顯示左姓駕駛在復興路右轉忠明南路撞上行人後,立即將車輛開走,左男到案時聲稱,他右轉時有感覺到碰撞東西,以為是撞上機車,開了一段路才停車發現自己的車子沒有怎樣,所以才沒有報案。他離譜的肇逃行為讓一旁路過騎士看傻了眼,主動上前追車,雖然最後還是被他逃走,所幸還是被警方找到。左男辯稱自己車子沒有怎樣,以為沒事,完全無視一旁無辜遭撞的行人有無受傷,只關心自己的車子有無擦撞到。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左姓駕駛函送法辦。

肇事者。(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肇事者。(特派員林惠貞翻攝)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左姓駕駛斑馬線上未禮讓行人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左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