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遭撞後未救護仍違法 自認無責瞧一眼就離開 – 焦點時報

阿嬤遭撞後未救護仍違法 自認無責瞧一眼就離開

【記者林俊維/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三分隊隊員蔡政翰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獲報於臺中市東區忠孝路振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查看,發現事故現場只有1名76歲林姓駕駛一臉茫然站在十字路口,原來林姓阿公撞到他人機車,導致自己摔車倒地,所幸阿公受傷並不嚴重。

警方調閱店家監視器,發現身穿粉紅色外套騎機車的婦人剛過十字路口,林男就撞上了這名阿嬤的機車,導致林姓阿公摔車倒地,幸好阿嬤即時穩住沒有摔倒,隨後往後瞧了一眼就離開了。警方擴大調閱來往車輛,終於發現這段監視器錄影畫面,只見1位阿嬤級的駕駛人撞上阿公後瞧一眼就離開,經查駕駛人是75歲張姓阿嬤,僅因沒有救護倒地的阿公,無形中觸犯法律而不自知。

 

阿嬤遭撞後未救護仍違法 自認無責瞧一眼就離開 。(記者林俊維翻攝)
阿嬤遭撞後未救護仍違法 自認無責瞧一眼就離開 。(記者林俊維翻攝)

張姓阿嬤日前到案後稱是對方撞上了他的機車,而且家裡在煮東西火沒關,而自己沒摔倒,看對方也沒有很嚴重,就離開了現場。所幸林姓阿公僅受輕傷,阿公感謝警方積極調閱監視器將肇事駕駛找到,經員警解釋阿嬤終於知道這是違法案件,自己也嚇了一大跳,感到不知所措,警方知道阿嬤對法律的認知不足,並非真的有意違法,但仍依規定以肇事逃逸張姓婦人函送法辦,也將輔導2人轉介區公所解委員會,希望盡速促成雙方和解,分隊長蔡興邦表示:「老人家因為精神容易恍惚,注意力不足,行車危險性高,應減少出門或搭乘車輛,以免發生危險,而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張姓婦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