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再次說明81氣爆處置及代位求償措施
【記者張文晃/高雄報導】
針對0627高雄市議會國民黨團新聞稿及記者會發言,對於市府就八一石化氣爆善款之運用及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的扭曲誤解,市府法制局再次嚴正澄清如下:
一、善款管理會的組成具公正專業性,善款的運用經過嚴謹控管並公開受公眾隨時檢視,每一分錢都是運用在災民身上。
善款運用的實施計畫及運用情形都完整公開於http://socbu.kcg.gov.tw/kcg_gas/受「社會大眾」、「檢調」等各界隨視檢視,從公開資訊可看出善款都是運用在辦理災民生活扶助、生活重建、房屋修復等,每一分錢都是給予災民實質幫助,善款運用情形更經國民黨執政時期行政院備查在案(參見行政院104年6月30日院臺衛字1040033829號函、105年4月15日院臺衛字第1050016778號函),均可證實善款委員會運作之公開公正及善款確實運用於受災民眾。因此,對於無法提出任何事證、僅憑空託詞來抹黑善款有濫用或假公濟私情事,無法容忍!
二、監察院及檢方均已完成完整調查,陳菊秘書長未有任何瀆職情事:
監委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陳小紅就氣 爆事件已完成完整調查,調查報告指出,氣爆當晚陳菊秘書長主動責由隨行謝秘書趕赴現場瞭解,返抵官邸後,仍持續以電話指揮下屬查明現場狀況並回報,且氣爆管線及排水箱涵施設、監工及驗收作業,都不在陳菊秘書長任內發生,關鍵的地下管線圖資系統建置、道路挖掘管理、箱涵清查、巡檢紀錄等重要公文都未經陳菊秘書長批核或交辦,其對氣爆管線、箱涵等重要關鍵資訊無法充分掌握,自無從苛責必須就相關事件及作為進行督導,因此尚乏指認陳菊秘書長有怠忽職責之具體事證。本案亦業經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在案(103年度偵字第24845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6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7號、103年度偵字第24848號)。目前各項判決也都顯示,氣爆發生當下市府接獲通報後的所有救災處置作為均無不妥。
三、「高雄市政府洽請高雄律師公會推薦律師辦理81氣爆災害受災者賠償請求權讓與等法律服務計畫」包含許多幫助災民的執行細項,並非只拿去請律師打訴訟:
(一)若是受災民眾個別去打訴訟,所需要的訴訟費及裁判費可能是災民無法負擔的,以代位求償總求償金額超過 10 億,若由受災者各自向法院提起訴訟,初估每一審律師費超過1億5千萬元(3149 件*5 萬元)、三審裁判費1千8百萬元,三審定讞可能需花費災民總計快5億元,而訴訟過程漫長煎熬,更是民眾難以承受的生理心理負擔。
「高雄市政府洽請高雄律師公會推薦律師辦理81氣爆災害受災者賠償請求權讓與等法律服務計畫」以1.3億匡列法律服務金額,包括律師費、裁判費、及其他法律服務等費用,統一委託律師,每一案件不用花到5萬元,總金額1.3億比5億,一定是更 節省、讓善款效益最大。目前第一審級執行費用 3565 萬餘元,這些執行進度都有放在公開網站上。
國民黨團指稱市府拿「一億三千萬」去聘請律師團,顯然為未經查證的不實指控。
(二)八仙塵爆律師也是有拿費用啦,國民黨拜託做點功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開網站:「團體訴訟開始受理後,則由交通部觀光局負責相關經費之補助」。想要有好的訴訟品質,為災民請律師的錢,為什麼要省?國民黨團聲稱其均聘請義務律師團,完全與公開的事實不符,混淆視聽。
四、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計畫確實讓災民脫離訴訟之苦,早已取得救助金來回復正常生活,相關權益完全沒有受損,甚至未曾在訴訟上花過一毛錢:
代位求償最重要的目的,是讓災民不需要向任何人起訴求償,就可以取得相當於賠償金額的救助金。參與代位求償的災民早已取得救助金,而且至今沒有在訴訟上花過一毛錢。
災民如果不同意審定金額而不願參與計畫,或是想自行訴訟,市府都給予尊重,即便未參與,市府亦持續提供訴訟扶助(含律師費、裁判費等),這些都是完全公開的資訊,提起國賠的民眾亦多位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完全沒有逼迫災民放棄國賠一事。
又依目前法院所採國賠訴訟見解,災民如從國賠途逕獲得完全賠償,無異是由全民納稅錢幫其他主要肇事業者擔負起賠償責任。因此,惟有透過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機制,才能真正釐清所有關係人的責任。
五、市府從未向管線業者收取「管線維護費」,市府計徵的是「道路使用費」,管線維護的責任本即應由管線所有人自行負責。國民黨議員指稱市府收取管線維護費而應負維護管線責任,根本大錯特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