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有充電車格使用秩序 台中市七月起實施收費管理
(焦點時報/記者鄒志中報導) 為營造友善的低碳環境,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解決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遭長時間占用停放…等的問題,台中市政府預計自2023年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規劃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但充電車格以外的公有停車格,仍提供電動車停車免收費的減碳鼓勵,呼籲台灣民眾將「充電車格」留給真正有需要充電的民眾,遵守使用秩序,合理、公平的使用公共資源。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為因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車格占用問題,台中市政府已於2022年3月起試辦26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費率收費管理(電動汽車充電時不收費),經試辦結果,平面停車場部分充電車格約有83%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13%、停車占用行為約有4%,立體停車場部分充電格約有50%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為約有50%,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遭非充電車輛長時間占用問題。
台中市交通局長葉昭甫說明,台中市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收費,目前規劃採累進費率,即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皆為40元方式計費,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與民營慢充站平均市場行情相較(平均每小時約50元),停車費相當於打8折優惠,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
葉局長強調,台中市政府持續推廣各項綠能措施,電動車若停放於台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路邊、路外約11萬格)仍免收停車費,而「充電車格」因屬專用車格,為減少遭占用等不當使用情形,故將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營造更友善的電動車輛環境,也有助推廣民眾使用低碳交通運具。
台中市交通局說明,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即屬占用行為,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也會在「告示牌」設置檢舉QR-Code供民眾舉報。
台中市政府呼籲民眾,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將「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台中市交通局將持續觀察實施情形適時滾動檢討,請大家共同維護、營造友善低碳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