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杯放車上露餡!63歲女少打方向燈遭攔 前鎮警聞酒氣抓出酒駕

【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高雄前鎮一名63歲林姓女子,因騎乘重機右轉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警方攔查,沒想到員警進一步發現她機車上竟放著一只隨身杯,靠近一聞酒味濃厚,原本單純的交通違規,意外牽出酒駕案件。
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員警於8月26日清晨5時40分許巡邏,發現林女騎車右轉同安路時未打方向燈,立即上前攔查。過程中,員警注意到車上擺著一只隨身杯,拿起查看後聞到明顯酒味,當場詢問林女是否飲酒騎車。
面對員警追問,林女坦承凌晨曾在友人住處喝啤酒,並表示「我會老實說啦!」至於為何將裝酒的杯子帶在機車上,她則解釋只是習慣攜帶自己的杯具,不想使用別人的杯子。員警也追問她是否曾邊騎車邊喝酒,林女則急忙否認。
盤查期間,已有醉意的林女甚至突然伸手碰觸員警大腿,讓員警當場嚇了一跳並立即制止,要求她不要有不當肢體行為。
隨後警方依法對林女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全案調查後依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移請地檢署偵辦。警方另針對酒後駕車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依法舉發。
其中,酒駕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另依同條第9項吊扣汽機車牌照二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分,依同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兩項違規合計最高可處9萬3,600元。
前鎮分局分局長黃元民表示,警方原先只是因未打方向燈攔查,卻從現場酒氣及隨身杯發現異狀,及時攔下疑似酒駕行為,避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警方提醒,飲酒後切勿心存僥倖,不論喝多喝少,只要飲酒就不應駕車,酒杯可以帶在身上,但喝了酒就應把車鑰匙留下。
(圖片來源:
前鎮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