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落實安檢維護工安 提醒化工廠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焦點時報

消防局落實安檢維護工安 提醒化工廠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化工廠所製造、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具有易燃、易爆之特性,常因製程處於高溫、高壓等環境,只要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形成火災或爆炸,釀成嚴重工安意外,近期國內外化學工廠陸續發生火警、洩漏及爆炸等事故,均導致嚴重人員傷亡;因本市為工業城市,列管化工廠眾多,化工廠的公共安全維護更應重視,不容一絲鬆懈。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持續要求公共危險物品物品列管場所遵照「消防法」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落實平時自主檢查、強化保安監督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並透過不斷訓練,提升災害應變處置能力;有關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及緊急應變事項,消防局要求重點如下:
1、 為強化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2) 嚴禁火源。
(3) 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4)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
(5) 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6)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7) 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8) 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9) 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10)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11) 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1年。

2、 如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室外儲槽,應實施自主定期檢查,以避免結構弱化造成洩漏意外發生。
3、 應落實執行保安監督人所制定之「消防防災計畫」,實施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措施重點,並督促員工徹底實行各項作業的安
全標準,建立工廠安全工作文化並維護員工安全工作環境,以利工廠正常營運,以遠離災害事故發生。
4、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應另訂定「施工中消防防災計畫」,於開工前報送消防局轄區消防大隊核定,且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備查,施工時則應依「施工中消防防災計畫」做好各項防災應變措施,以避免施工意外發生。
5、 為利救災時能即時掌握工廠及倉儲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資訊,以進行救災決策並維護救災人員安全,工廠應繪製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置於警衛室或常時有人駐守之值日室之固定位置,並至少每半年更新1次。
6、 因應工廠火災事故釀成消防人員重大傷亡,消防法業已修法規範: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
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時並訂有罰則,各工廠應確實遵守,以提升救災效率及搶救安全。
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消防局除平時之定期檢查、聯合檢查外,並增訂複查、督導及考核等機制,提升檢查之層級及頻率以落實消防安全檢查,維護化工廠公共安全。消防局特別提醒,各化工廠應督促員工熟稔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並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要求,絕不容有馬虎隨便的心態;且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如遇火災時,除應第一時間啟動廠內自衛消防編組外,並應儘速撥打「119」緊急報案電話,以利消防機關應變搶救及鄰近居民疏散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