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鳳警呼籲民眾應注意勿觸法
【記者劉明吉/高雄報導】
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其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部分廠商意圖規避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之要件,並自稱為「操作槍」,使不法分子可輕易取得,且以簡易機具即可將「操作槍」改造成具殺傷力之火藥式槍枝,導致「操作槍」成為改造槍枝之基材,產生管制漏洞。
因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用以確實抑制違法槍枝及有效管制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能性,達到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修法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槍砲之定義,使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並配合槍砲定義之修正,調整同條例第7條至第9條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同條例第20條之1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專供外銷及研發者,由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事先取得許可,始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另增訂檢查人員得命提供必要資料之檢查手段及規避、妨礙或拒絕詢問之罰責。
因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之修正,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 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這次修法未涉及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影響玩具槍業者及玩家權益;另為尊重及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保障其合法及安全使用自製獵槍,亦將自製獵槍所需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納入除罪範圍,並由專責單位輔導以提升安全性。
鳳山分局呼籲民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業已修法完畢,並公布施行,務必多加留意,另針對操作槍應於緩衝報繳期限內完成,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