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慘遭貨車「戳眼」 運將到案卻稱:不知 – 焦點時報

愛車慘遭貨車「戳眼」 運將到案卻稱:不知

【記者陳信宏/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獲報查處1件事後報案的交通事故案件,曹姓(男、50年次)車主向警方表示,自己將愛車停放東區振興路巷內,取車時卻發現車輛左前方有明顯凹損痕跡,肇事車輛卻未留下任何資料,未報警即離開,讓曹姓車主既心疼又生氣,希望透過警方找出肇事者,向對方求償。本案透過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當天上午9時許,1輛貨車倒車碰撞曹男愛車,警方根據車牌循線鎖定1名83年次的鄭姓駕駛,請其前來說明當時發生經過,為何擦撞後直接離開。

愛車慘遭貨車「戳眼」 運將到案卻稱:不知。(記者陳信宏翻攝)

鄭男向警方表示,他當時確實曾在事故地點周邊倒車,但並不清楚自己曾與車輛發生擦撞等語,警方發現,本案曹姓車主將車輛停放於紅線處,雖屬違規停車在先,然鄭男倒車時擦撞曹男車輛,強大的撞擊力道還讓車輛因而晃動了幾下,這種狀況要說不知情實在太過牽強,警方勘驗雙方車損後,針對鄭男交通事故發生後未依規定處置之違規行為予以舉發,另外曹姓車主違規停車的部分,也將一併舉發處罰。警方再次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依規定報案,才能保障車禍雙方權益,切勿憑恃自己的判斷便宜行事,事後遭警方循線追查到案,除了面對民事賠償問題,還要多吃一張肇事逃逸罰單,更得不償失。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鄭男因故擦撞曹姓車主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