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對「命運的交會」不知不覺 警用電眼揪肇逃

【記者白信東/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林姓車主(男、77年次)表示自己早上將愛車停放南區忠明南路段,晚上前往取車,發現愛車左後側葉子板遭不明車輛撞凹,對方卻沒有留下任何資訊聯絡,林姓車主不甘受損,便報警求助。警方接獲此案後立即調閱監視器,很快就掌握相關車牌號碼以及謝姓(男、37年次)駕駛人,並請其到案說明。

7旬翁對「命運的交會」不知不覺 警用電眼揪肇逃。(記者白信東翻攝)
7旬翁對「命運的交會」不知不覺 警用電眼揪肇逃。(記者白信東翻攝)

謝男稱自己當時駕車,並不知道自己有撞上路旁車輛,強調自己沒有酒駕,完全是因為不知情才會離開等語,為了讓肇事證據更加完整,警方出示調閱監視器佐證。從調閱的監視器中所見,謝姓駕駛於事故發生時,正與對向來車會車,會車時明顯擦撞林姓車主的愛車,雖然不是強力撞擊,但被擦撞的車輛仍因而晃動,雖謝姓駕駛自稱不知情,然證據擺在眼前,警方依規定舉發,愛車遭撞的林姓車主也再三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謝姓駕駛因故擦撞上路旁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謝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