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陽光法案 警察局辦理107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

【記者湖明嬛、吳旻高/金門報導】

金門縣警察局「107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作業,於日前該局3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舉行,抽籤儀式由局長劉耀欽在全體警察局主(官)管人員見證下,全程公開抽出,共計抽出警察局政風室主任王得志等6人進行實質審查。

警察局政風室表示,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應辦理定期申報一次,其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並應自喪失身分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卸離職申報;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此外,倘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政風室表示,警察局各級主官管、各分局組長及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各直屬隊小隊長等人,依法均應向該室申報財產資料,該局107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列入抽籤者共計59人,依法務部函頒之實質財產申報資料審查件數比率,不得少於總申報資料的百分之十,而財產申報資料前後年度比對件數,則於前述抽籤件數中另依百分之二之比例擇定,故警察局107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共計需抽出6件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同時對本次抽出之第1位進行前後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比對。

警察局局長劉耀欽表示,風紀、清廉為警察人員之命脈,若無廉政則警察工作難以獲得民眾認同肯定。劉局長更多次於主管會報中提及:透過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預防性法規與措施,可達到防微杜漸,預防機先之效果,並要求警察局全體同仁確實遵守相關陽光法案之規定;同時亦將針對洽公民眾,加強宣導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內涵,籲請民眾切勿對員警就其職務上之行為,以致贈財物等方式做為對價,以免觸法,端正廉政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