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鬼遮眼撞倒前車稱不知 直接離開仍遭逮 – 焦點時報

駕駛鬼遮眼撞倒前車稱不知 直接離開仍遭逮

【記者陳信宏/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蔡政翰於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獲報一名林姓(女84年次)車主報案表示,將自己的一輛機車停在東區自由路3段店家前,經店家通知機車被撞倒,雖然機車受損不是很嚴重,也不一定要索賠,但撞上就直接離開是怎樣?越想心情越是糟糕,於是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找出肇事者,給對方一個警惕。

駕駛鬼遮眼撞倒前車稱不知 直接離開仍遭逮。(記者陳信宏翻攝)
駕駛鬼遮眼撞倒前車稱不知 直接離開仍遭逮。(記者陳信宏翻攝)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很快的就掌握了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駕駛人,將邱姓(57年次)肇事者約談到案,邱男辯稱他對於在事故地點買完東西離開,但未發現自己有撞到任何車輛,才會開車離去等語,警方發現監視器中的邱姓駕駛,很明顯的撞上路旁機車,讓整輛機車都在他眼前翻倒,撞到後甚至沒有下車查看,卻說不知道有肇事,且肇事車輛右前方保險桿有明顯刮擦痕跡,種種辯解也無礙撞上他車並逃逸的事實,被撞林姓車主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邱姓駕駛因故撞上路邊停放中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邱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