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追撞前車倒地 車牌都被撞掉還說不知道 – 焦點時報

機車追撞前車倒地 車牌都被撞掉還說不知道

【記者白信東/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執行事故處理勤務,獲報於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819號前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一名何姓機車駕駛(女83年次)向警方報案,表示他騎乘機車行駛於忠明南路,前方有一輛機車突然剎車,他一個緊急剎車,撞上前方的機車並倒地受傷,由於對方機車未倒地,僅回頭看了一眼就直接騎走,因此才向警方報案,以釐清肇事責任,警方在事故現場發現一面車牌,也不知道是否為肇事者所有,所有的調查程序,只能先從這面車牌開始。

警方掌握該車牌資訊並調閱監視器,很快地就掌握了肇事者,肇事者為莊姓機車駕駛(女82年次),到案時表示他當時騎乘機車行駛於忠明南路,感覺好像後方被撞上,也感覺好像有東西掉下來,回頭看到有一輛機車摔倒了,但當時車流量大,認為可能不關他的事情,就直接將車輛騎走去上班。警方告知莊姓駕駛,車禍發生時有感覺車輛被撞,知道有物品(車牌)掉下來了,也知道有人在你身後發生了車禍,該人車倒在地上,卻辯稱並不知道以為不關你事,本應該停下來確認,卻直接將車輛騎走,種種辯解仍然無法否決與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在警方的努力之下,也把肇事者找到,本案何姓駕駛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莊姓駕駛則依刑法肇事逃逸罪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雖莊姓駕駛明知有感到車輛遭撞發生交通事故,卻不加確認離開現場,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莊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