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產製、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品應符規定 以免遭罰 – 焦點時報

民眾產製、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品應符規定 以免遭罰

【記者林煥霖/南投報導】

縣府呼籲民眾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如有超過100公升情形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縣政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電話:049-2243741)。

縣府財政處說明,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輸入菸酒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品,未超過一定數量且供自用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相關規定為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是按戶籍計,也就是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另外,關於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