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服飾夾藏攜出 辯忘下次再結帳
〔記者陳允得/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所長羅寁驊表示,派出所員警日前接獲轄區服飾店人員報案稱,於服飾店打烊時清點架上服飾發現有短少情形,經員警受理報案後展開調查,調閱店家監視影像過濾比對,在影像中發現有一名女子進入服飾店挑選了4件服飾並放入購物袋內,但結帳時卻僅拿出3件服飾向櫃檯店員結帳,另1件未結帳的服飾,就這樣被她夾藏竊取得手;警方調閱比對相關資料後,循線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說明,犯嫌辯稱當日購物返家後有發現1件服飾未做結帳,想說等下次有前來消費時再一併結帳,惟顯見陳嫌所為就是竊盜行為,警方乃於調查詢問後,將犯嫌全案依涉嫌觸犯刑法竊盜罪嫌函送法辦。
據長榮派出所所長羅寁驊表示,派出所警員涂宗徽日前受理民眾報案稱,她所看管的服飾店,於打烊之際經清點架上擺售服飾發現有短少情形,經警方調閱店家監視影像過濾比對,於監視影像畫面中檢視到有一名女子前來服飾店購物,在店內閒逛了好一陣子,前後手上總共挑選了有4件服飾放入隨身攜帶的購物袋內,但結帳時卻僅拿出挑選中的3件服飾向櫃檯店員結帳,未將放置在購物袋內的另1件服飾取出做結帳,就這樣被她攜帶竊取得手。
經警方調閱比對監視影像訪查確認犯嫌後,循線將犯嫌陳○○(62年次)通知到案說明,陳嫌面對警方告知詢問,辯稱當日返家後有發現購物袋內1件服飾沒有結帳,想說下次若有再前往該服飾店消費時才一併結帳,實際上卻沒有主動告知店家,是待警方通知到案時才將未結帳的服飾交出,陳嫌所為明顯就是竊盜行為,警方仍於詢後將犯嫌全案依涉嫌觸犯刑法竊盜罪嫌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
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所長羅寁驊表示,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在此呼籲民眾,如購買物品時應須主動交付商家做結帳,切莫因貪圖一時利益而觸法;本次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後,積極且細心的展開調查與掌握,才能將犯嫌查緝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