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針對81氣爆判決
【記者張文晃/高雄報導】
市府公務員邱炳文、楊宗仁及趙建喬等三人因高雄氣爆事件遭檢察官以涉犯刑法失火、準失火、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起訴,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做成第一審判決3名公務員有罪,分別判處4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市府對於法院各打五十大板,未審酌許多事實可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之因果關係,且對於市府主動促成三方協議推動和解工作的努力有所誤解,表達深切遺憾。趙建喬秘書長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立刻上訴。
許立明市長表示,自26年前至今,有許多狀況可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發生的因果關係,包含第一、民國79年中油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動工,以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名義,包裹掩護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竟一天都沒用過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相對安全的油管竟變成危險性較高的石化管線,實屬狸貓換太子。
第二,民國84年台北板橋發生氣爆,當年行政院要求中油清查全國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如果當時有徹底清查並做修正,不會發生高雄氣爆。
第三、管線壓力異常的第一時間,榮化及華運公司還加壓輸送,若有即時通報公部門處理,也不會釀成這麼大的傷害。榮化及華運相關人員亦同經法院審認犯前開罪行,足見氣爆事件確有其他業者之不法行為介入,且是導致氣爆事件發生的主因。因此市府認為,26年前的事,即使有疏失,因果關係早被切斷,希望法院能審酌所有證據判斷做妥適判決。
最後,法院對於和解工作的推動有所誤解,為推動罹難及重傷之和解工作,市府是主動出面、積極促成與榮化及華運先擱置爭議簽署三方協議,榮化及華運是代表三方包含市府,分別與災民簽署和解契約,且和解金額亦由三方共同先行墊付,惟法院認為市府及公務員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交與罹難者及重傷者達成和解之事證,致3位公務員之量刑較其他被告為重,此事法院容有誤解。和解工作是由市府主動完成,如果單就用和解只有榮化或華運有所主張來作量刑區別,對事實有很大出入。
氣爆事件發生後,市府一直秉持「儘速撫平災民傷害」和「公平追究肇事責任」的原則,一方面加速災區重建復原、推動代位求償(債權讓與)與罹難及重傷的和解工作,讓災民可以儘早回復正常生活,對於今日一審判決深表遺憾,期待未來希望相關事證能在法庭上被參酌,將所有肇事者、肇事原因全部攤開,做公平的審判,這才是社會上所有人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