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衣騎士撞人落跑 法網恢恢8號球衣成鐵證
【記者湖明嬛/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三分隊員警白羽汶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接獲通報表示於樂業路與旱溪西路有交通事故,警方至現場察看,發現只剩一名機車騎士將車輛停放於旱溪西路路邊,警方立即詢問案發經過,驚覺是肇事逃逸案。

根據案發現場遭撞王姓婦人(52年次)描述,他原本沿旱溪西路要往大里區方向直行,當他行駛於旱溪西路與樂業路口時,自己行駛的方向是綠燈,所以就如往常一樣往前直行,未料突然遭一輛由樂業路往台中市區方向直行之機車擦撞,王姓婦人因而被撞倒於路中受傷倒地,未料這輛機車駕駛與王姓婦人碰撞肇事後竟未留於事故現場,甚至都未顧及遭撞王姓婦人之傷勢情形,現場只剩王姓婦人和車輛倒於路中。

警方於偵辦過程中,詢問王姓婦人是否記得對方車牌、車型、面貌、衣著等特徵,但王姓婦人表示:「由於車禍發生的太突然,自己完全想不起來車禍另一方的相關特徵,只記得對方騎乘的是機車,其他都記不清了。」正當員警感到案情陷入膠著時,警方四處調閱監視器以及過往車輛是否有行車紀錄器,以釐清案情,終於在其中一臺經過的計程車行車紀錄器中,發現一名身穿紫色8號球衣騎士涉有重嫌,該騎士騎乘深色重機車沿樂業路往育英路直行,行經樂業路與旱溪西路路口時紅綠燈號誌已顯示紅燈,但身著8號球衣男子都未剎車耍帥式逕自往育英路方向直行,行經路口撞到人都未留下查看仍事不關己的騎車離去。警方循線調閱周遭路口數十支監視器,終於查到涉嫌肇事逃逸之賴姓男子(62年次),到案後稱不知事故發生,所以離開現場。王姓婦人對警方和案發現場的好心人士頻頻表示感謝之意。

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留在現場,協助就醫或雙方協商是否要報警處理或現場和解,方能離開現場。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賴男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