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逃辯稱趕時間 還怪車主沒留聯絡電話 – 焦點時報

司機肇逃辯稱趕時間 還怪車主沒留聯絡電話

【記者劉明福/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1件事後報案的交通事故案件,賴姓女車主(76年次)表示自己早上將車輛停在東區福仁街旁,下午經過停車處,發現自己的愛車遭到明顯撞擊,對方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訊,讓她又氣又心疼,決定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找出不負責任的肇事者。

司機肇逃辯稱趕時間 還怪車主沒留聯絡電話。(記者劉明福翻攝)
司機肇逃辯稱趕時間 還怪車主沒留聯絡電話。(記者劉明福翻攝)

警方接獲本案後立即調閱監視器,迅速掌握相關車牌號碼以及林姓(男78年次)駕駛人,林男稱自己在事故地點前路邊停車,準備卸裝貨物,但因為角度沒有抓好,不慎擦撞路邊1輛自小客車。林姓駕駛對於肇事逃逸行為避重就輕,辯稱自己不是故意要跑掉,因為自己還要趕送貨,且對方車主沒有電話可供聯繫才會離開云云。警方從監視器中所見,林姓駕駛擦撞賴姓車主的車子後,還與車上乘客2度查看對方車輛受損情形,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訊,卸裝貨完畢後,就逕自離去,事後推託自己趕時間、想聯絡但對方沒電話等語,實在讓人難以接受。警方事後依規定舉發林姓駕駛,被撞賴姓車主也再三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林姓駕駛因故擦撞上路旁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林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