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口曾患癲癇導致連環肇事 倒車逃離並稱不知情 – 焦點時報

藉口曾患癲癇導致連環肇事 倒車逃離並稱不知情

【記者林俊維/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獲報有1名大型機車騎士,在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靠近國光路口撞上前車,導致大型重機劉姓駕駛(男81年次),以及林姓乘客(女84年次)有受擦傷,由於現場有點凌亂,有待警方釐清,大型重機劉姓駕駛稱他與前方車輛均在路口停等號誌,突然有1輛自小客車由他的後方撞上來,速度之快力道之大讓他的機車往前又撞上前方同樣停等的許姓駕駛(男65年次),然後這輛撞上他的自小客車就直接將車開走,為了向對方索賠,向警方報案。

警方為了解事故情形立即調閱監視器,試圖還原現場,掌握1名許姓肇事者(男70年次),請其到案說明,許姓駕駛稱自己直行在忠明南路,到達事故地點前,發現前方有車禍,自己沒有撞上他們,因此才會倒車離開,警方發現許姓駕駛前保險桿已經破裂,這個撞擊力道,竟能說自己發現車禍,與自己無關,才會離去,當警方出示監視器給許姓駕駛看,許姓駕駛改口自己曾犯癲癇,當時要返家吃藥,不清楚有無撞上前車,事實上本案被害人被撞以後,行車紀錄器畫面,許姓駕駛立即倒車逃離,他卻能鬼扯不知道?事後若無其事直接離開,實在很傻眼,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許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許姓駕駛追撞前車,立即倒車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