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對年幼小孩莫不關心 法院考量裁定由叔公監護
【焦點時報/記者許順德報導】施姓男子多次讓年幼兒子走失復放任邱姓女友對其施暴辱罵,男童叔公見狀扛起照顧責任,聲請擔任孩子監護人,他說男童非無近親等家屬,但在男童最困難脆弱時,只有身為叔公的他願付諸行動;法院考量後裁定停止施、邱對男童親權,並指定由叔公擔任監護人,全案可抗告。
男童叔公主張,施男對兒子不願花任何心力照顧,疏忽讓小孩獨自過大路、多次走失,還放任邱姓女友對孩子施暴朝孩子捏耳、臉,還拿鐵製品毆打後腦,甚至歇斯底里辱罵,且邱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對孩子動歐時,施也不積極阻止。
叔公也說,男童的祖父母住在長期照護中心,外祖母平時也無往來、漠不關心,而男童並未和同父異母的兩個姊姊同住,彼等也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叔公還說,男童雖非無親等近的家屬,但在他最困難、最脆弱,最需要幫助時,只有身為叔公的他願承擔責任,縱使和男童親等較遠,但自己2023年2月起就盡心盡力照顧孩子,將較其他親屬無任何關心之舉,認為自己擔任其監護人最合適。
施男答辯稱,不同意叔公聲請,他不想讓孩子在外面流浪,兒子國小時有照顧他;邱女則沒有意見。
臺中地院查察,叔公主張事實也提供相關戶籍、家暴保護會議紀錄等佐證,另慈善團體訪視認為,叔公就男童生活、教育都有所安排,男童活動自如、語言表達流暢,男童也表示曾遭爸爸同居女友暴力行為,爸爸放任不管。
臺中地方法院審酌,施男及邱女無法對孩子提供完整照護、穩定成長環境,親職條件及能力顯然不足,並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另審酌叔公雖年齡較長,但有意願照顧、孩子目前身心也穩定,裁定施男、邱女親權停止,並選定叔公為孩子監護人。
《圖說》該案在臺中司法大廈審理。(記者許順德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