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秋節慰助金」發放計畫
【記者吳旻高/金門報導】
一、依據: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暨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申請條件:
(一)民國四十九年以前於金門地區參加作戰之自衛隊員,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譽國民證者。(民國49年6月19日金門地區參加作戰之自衛隊員,即男子民國前4年1月1日至33年12月31日出生者、女子民國12年1月1日至33年12月31日出生者)。
(二)現設籍本縣者。
(三)於中華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本縣累積滿10年以上者。
三、排除條款:已獲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金者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
四、申請人其資格有隠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審核不覈資格者除撤銷該慰助金外,已具領者依規定辦理追繳收回己撥付款項。
五、受理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7年9月10日 (若逾節前14日(基準日),申請者自下一節次發放慰助金),預定秋節前發放完畢。
六、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
七、受理申請方式:
一、親自辦理。
二、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具委託書)。
三、郵寄(雙掛號)逕寄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辦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問金。
八、申請檢附證件(申請已獲核准者,若無異動或喪失資格原因,次節後免再重複申辦手續):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書 (詳見金門縣政府網站下載申請表格,網址:(http://www.kinmen.gov.tw)。
(三)金馬自衛隊榮譽國民證。
(四)個人帳戶存摺影本 (以郵局或土地銀行為限) 。
九、變更登記資料:各戶政事務所於107年9月11日完成查對,並提供本縣民國三十三年次以前出生者,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9月10日止,死亡、遷出、遷入、住址變更登記資料。
十、異動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金門縣大同之家、金門縣松柏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依據三節慰助金發放審核要點第三點(四之)之規定,於當節前十二日,將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及政府補助機構就養者之異動名冊,送本府作為審核參辦。
十一、核發作業審查:
(一)初審:各鄉鎮公所
(二)複審: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十二、各協調聯繫窗口及服務電話:
本項慰助金發放作業本府及各鄉鎮公所聯繫諮詢電話:
金門縣政府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陳瓊娥、陳柏嘉、翁月梅、莊凱倫、洪麗姿、鄭雪明
電話:082-318823轉62130
金城鎮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2號
吳恬玫 電話:082-325057
金湖鎮公所 地址:金湖鎮林森路2號
洪能碧 電話: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1段112號2樓
黃素萍 電話: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1號
李錫正 電話: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洪珮琤 電話:082-364503
烏坵鄉公所 地址:金門縣大坵鄉大坵村1號
楊雅琦 電話:082-666039
金門榮民服務處查詢榮譽國民證之聯繫諮詢:
電話 082-332062轉705或706、707
十三、經費預估概算:慰助金:6500人*20,000元,計新台幣:130,000,000元整。
十四、本計畫係依「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審核要點」、「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暨「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預算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檢討修正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