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場所勞工未配合雇主施打疫苗 雇主得拒絕給付工資
〔焦點時報/記者林明佑報導〕為防範COVID-19疫情與加強防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部會訂有特定場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雇主因配合防疫指引要求勞工施打疫苗,勞工拒絕導致無法出勤者,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但雇主不是配合防疫指引而自行要求勞工施打疫苗,勞工拒絕者,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近來有事業單位因勞工自高風險疫區返國後工作,雇主為避免職場內交叉染疫風險,提出是否可要求勞工施打疫苗後才出勤,如勞工不願配合得否辦理留職停薪等疑義。
針對疑義,勞動部回復之函文中提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主管機關另訂有特定場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事業單位如符合前開指引訂定之特定場所者,雇主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或得經勞雇雙方協議留職停薪。事業單位如非符合前開指引之特定場所者,雇主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虞,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邊境管制及防疫相關措施,不論國人或外國人士,均應配合,對於持有居留證及健保卡留臺之外籍移工,皆可依本人意願選擇接種疫苗。惟雇主可鼓勵及協助勞工接種,並尊重勞工接種意願,不得強迫接種。若雇主以外籍移工未施打疫苗等為由,拒允上工,且不依契約履行給付移工薪資,其涉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罰鍰且廢止聘僱許可。
彰化縣政府提醒,雇主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並同時保障勞工權益,如對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