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不能為憑 到底誰肇逃 警調監視器說真相

【記者林俊維/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潘姓(78年次)男子向警方表示,自己適才依號誌直行進德路,正要通過樂業路時,1輛機車突然從左側「碰」一聲撞上來,讓他嚇了一大跳,趕緊倒車停下查看機車騎士狀況,誰知道對方翻滾一圈後,沒多久自行起身扶起機車,他還來不及上前關心騎士已揚長而去,前後不到1分鐘的戲劇化過程,讓他「驚呆了」,當下只能報案交由警方處理。

眼見不能為憑 到底誰肇逃 警調監視器說真相。(記者林俊維翻攝)

第三分局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監視器畫面中,自小客車依綠燈指示行駛進德路段,卻在行經路口時,遭機車騎士從左側直接衝撞,騎士翻滾一圈後一度跪倒在地,讓人捏了把冷汗,遭撞的自小客車卻未停下,直接消失於畫面之中,而對向目擊騎士也停下觀望,頻頻回首望著小客車離去方向,不敢再前進。然而,真相真是如此嗎?

原來,受限監視器拍攝角度,原以為逕行離去的自小客車,幾秒後,才見其從畫面右下角緩緩倒車返回現場,此時,卻見跪倒地上的騎士一個起身便騎車離去,留下錯愕的潘姓駕駛。經警方追查該名離去的機車騎士為65年次的徐姓男子,徐男到案時向警方表示,當時他沿著樂業路行駛,因趕著上班,闖紅燈時與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心想要先向公司報告,所以才會離開,自稱其返回時,對方也已不在現場等語。

警方還原事發經過,勘驗雙方車損後,針對徐姓騎士闖紅燈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依規定處置之違規行為,依規定予以舉發。警方呼籲,即便深夜時段,民眾仍應遵守交通規則,維護所有用路人安全,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更要取得雙方共識,或請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開現場,切勿憑恃自我認知便宜行事,讓單純的交通事故變得複雜,後續該負的責任一樣逃不掉。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徐姓騎士擦撞潘男自小客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徐男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