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權益 中市府提醒詳閱補習服務契約 – 焦點時報

保障消費權益 中市府提醒詳閱補習服務契約

【特派員孫崇文/台中報導】

行政院教育部今年3月修正《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增加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不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更明定業者應善盡消費借貸契約告知義務。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呼籲民眾簽約前詳細審閱補習班契約書,保障消費權益。

法制局說明,新知識浪潮來襲,各類補習班應運而生,民眾常因補習終止或解約與業者發生消費爭議。台中市去年受理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補習班類糾紛有297件。今年1至3月,受理該類申訴案49件,有20件是因分期付款衍生的退費爭議,其中涉及消費貸款有13件。

針對涉及貸款分期付款,新修正規定提到,消費者若選擇由短期補習班提供消費者跟第三人(即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等貸款機構)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分期付款時,應該告知消費者消費借貸契約利息計算方式、有無信用保險等,讓消費者充分知道貸款機構名稱,貸款經核准後7日內更可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補習業者、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前面所述規定明文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的「抗辯機制」,若業者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等情形時,消費者可檢附證明業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文件,以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貸款餘額;消費者也可選擇適用履約保障機制,保障自身權益,當雙方終止或解除補習契約,借貸契約也會同時終止或解除。

李善植提醒,若消費者有辦理信用貸款作為分期付款的需求,請盡量選擇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信譽」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對象,不論貸款對象為何人,務必要詳閱消費借貸契約,充分瞭解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要遵守的約定,避免日後有消費糾紛或爭議時,影響到個人信用貸款聲譽。

法制局強調,短期補習班業者契約內容若違反規定,市府將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的話,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予以處罰;如有任何消費問題,歡迎消費者在平日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8至12時、下午1至5時)撥打全國性付費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04-22289111分機23800洽詢,也可親至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現場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