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應雷達不可靠 警追黑夜肇事遁逃
【記者張越安/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莊姓(男、86年次)車主向警方報案稱,自己將機車停在南區德吉街旁,約1個小時後取車時,卻發現自己的愛車位移,停放方式也從中柱變成側柱停放,再仔細一看,竟發現照後鏡、車殼都有明顯擦損痕跡,讓他非常難過,愛車無端被撞,肇事者也不見蹤影,於是向警方報案,好找出肇事者求償。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74年次的洪姓男子疑似駕車擦撞莊男機車,警方通知洪姓駕駛前來說明,關於該擦撞後先離開之肇事逃逸違規行為。
洪姓駕駛向警方表示,當天他欲於德吉街路邊停車,倒車轉正前進時,不知道為何車前感應雷達沒有警示,才會擦撞前方機車,當下有下車將傾斜的機車扶起,才離開現場等語。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發現洪男在交通事故現場倒車,將車輛回正前進調整車距時,不慎撞上前方機車呈現半倒狀態,然洪姓駕駛撞上機車後,僅將機車扶起,就直接消失在現場。警方呼籲駕駛人,車輛前後的感應雷達,可作為停車輔助之用,但切勿過分依賴感應雷達,如在光線不足之處,最好委請同車親友協助指揮,避免發生危險。而發生交通事故後也應依規定報案,交由警方勘驗雙方車損,對於洪姓駕駛逕自離開的「交通事故發生未依規定處置」違規行為,警方也依規定予以舉發。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洪姓駕駛擦撞上莊男機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洪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