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費 46小時內免納所得稅 – 焦點時報

每月加班費 46小時內免納所得稅

【記者陳金泉/南投報導】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同法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標準,即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額度內所支領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如有超過者,就其超過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又員工在年度結束前因業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雇主給付之「不休假加班費」或「不休假獎金」,如未超過前述規定延長工作時數與工資標準者,亦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另依財政部函釋,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如核發標準符合規定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併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