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擦撞自小客車肇逃 自認有打方向燈成絕對路權

【記者白信東/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1名陳姓駕駛(女、68年次)表示自己駕車由工學五街往忠明南路方向直行,右邊突然有輛機車左轉,與她發生擦撞,這名機車騎士僅回頭看了一眼,沒有停車就直接離去,看傻眼的陳姓駕駛只好直接向警方報案。警方接獲此案後,立即調閱陳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以及附近監視器,很快就掌握到,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鄭姓(女、89年次)駕駛人,並請其到案說明。

騎士擦撞自小客車肇逃 自認有打方向燈成絕對路權。(記者白信東翻攝)
騎士擦撞自小客車肇逃 自認有打方向燈成絕對路權。(記者白信東翻攝)

鄭女到案時表示,自己當時騎乘機車,行駛在對方車輛右側並行,稱自己原本就有打左側方向燈,還騎到對方車輛前方才左轉,卻遭對方車輛撞上她的機車車牌,她直接將機車騎走沒有報案等語。警方根據陳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以及附近監視器,發現當時正值上班交通尖峰時段,車流量很大,鄭姓駕駛似乎認為有打方向燈,就擁有絕對路權,只要左轉方向燈一打,誰都要讓她先行,未注意左後方是否有直行車,就直接將機車左轉,立即與陳姓駕駛發生擦撞。鄭女卻僅回頭看了一眼,彷彿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過,繼續往目的地前進,甚至沒有停車查看,事後稱自己原本就有打左轉方向燈的說法,實在讓人難以接受,警方依規定舉發,愛車遭撞的陳姓駕駛也再三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鄭姓駕駛因故擦撞上自小客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鄭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