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DIY釀酒教學
【記者吳旻高、湖明嬛/金門報導】
財政部108年9月4日函令,不以產製酒品為目的,舉辦教學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得使用違規私酒,教學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未逾5公升並由學員各自全數攜回,業者製酒教學行為,不論有無對價關係,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財政處孫國智處長表示,鑑於我國過去為確保國家重要稅收、維護菸酒消費市場安全,長期以來實施菸酒專賣,為符合自由市場經濟貿易之趨勢,自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改採許可制管理民間製酒,考量改制開放之初,國人對製酒之專業智能尚待提升,保障國人飲酒安全,避免發生重大危害,對製酒教學活動之管理,較為嚴謹。如教學課程之業者,因DIY半製品供學員攜回經一定時日任其自然發酵即得成為酒,已屬產製行為,所以教學之業者應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申請酒製造許可並取得許可執照後,且限在經許可之工廠所在地為之。另業者提供製酒原料教導遊客DIY製酒,如酌收工本費,則顯有對價關係,非屬自用之範疇,不適用菸酒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有關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不罰之規定。
然而隨時空背景變遷,製酒資訊隨網際網路發達,資訊傳播交流快速,農莊生活體驗休閒盛行,教學手作文創興起,原來對於上述DIY釀酒課程之法令規定,是否有檢討之必要?如去年有一水果業者經人檢舉於臉書社團、舉辦「水果在呼吸、來釀愛文芒果酒」活動課程,並收取場地、材料、用具等相關費用,雖當事人陳述收取費用係講師費、場地費、購買芒果農產品、印刷品及器材等相關費用,沒有對價關係,且只有糖水和愛文芒果果肉之混合,並無產生所謂酒的半成品或成品,然縣市政府仍依相關規定認釀製行為已屬產製,業者並無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非於許可之工廠所在地為之,收取費用顯有對價關係,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這樣的行政處分是否允當? 引起廣泛的討論。經財政部廣邀專家學者及各縣市代表多次會議,為兼顧法理衡平及因應經濟發展實務需求,作成一定條件之下放寬為非屬製酒行為,不以私酒論處之規定。
財政處孫處長也利用機會再特別呼籲鄉親,地區因有小三通管道,切勿向人蒐購或買賣免稅菸品,不要以超商或快遞管道寄運免稅菸品,也不要在網路上以未能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售菸酒,避免鄉親不知道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而受罰,鄉親如果有菸酒方面的問題,歡迎撥打(082)322976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菸酒查詢專線,將有專人解說服務。鄉親也可以在金門縣政府財政處臉書粉絲專頁關注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