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卻中「面目全非腳」 警揪肇逃駕駛辯稱趕時間 – 焦點時報

路邊停車卻中「面目全非腳」 警揪肇逃駕駛辯稱趕時間

【記者劉秝娟/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接獲1件事後報案的交通事故案件,王姓車主(男51年次)表示,自己前天晚上將車子停在旱溪東路上的停車格,當天要去開車時,竟發現車輛前保險桿整個掉在地上,停放好好的車輛變得面目全非,肇事者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訊,於是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找到肇事者,好向對方求償。警方接獲本案也立即調閱監視器,很快就掌握到相關車牌以及謝姓(男68年次)駕駛人,並請謝姓駕駛人到案說明。

路邊停車卻中「面目全非腳」-警揪肇逃駕駛辯稱趕時間。(記者劉秝娟翻攝).
路邊停車卻中「面目全非腳」-警揪肇逃駕駛辯稱趕時間。(記者劉秝娟翻攝).

謝男到案時供稱當時在事故地點,原本要在附近停車,確實是因為自己角度沒有抓好,因而碰撞停放路邊的小貨車,稱從後照鏡有見到小貨車保險桿掉落,但因為對方不在現場,而且趕著和老闆碰面,才會離開現場。警方從監視器中發現,謝姓駕駛原要將車輛停在事故地點附近,卻在擦撞上王姓車主的車後,暫停5秒就直接將車子駛離現場,事後稱因車主不在場,也沒有下車察看對方車輛受損情形,辯稱因趕時間逕自離去,警方對其依規定舉發,小貨車遭撞的王姓車主也再三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謝姓駕駛因故擦撞上路旁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謝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