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惡意擋車致交通事故發生 公共危險送辦 – 焦點時報

機車騎士惡意擋車致交通事故發生 公共危險送辦

【記者林俊維/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林郁婷日前前往南屯區環中路四段處理交通事故,黃姓男騎士(52歲)因不滿自小客車駕駛人卓男(43歲)右轉未禮讓直行的他,行駛中忽由外側車道向左切入內側車道阻擋卓男,致兩車發生追撞。查黃男騎乘機車於道路阻截車輛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實不可取,全案調查後依觸犯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送辦。

機車騎士惡意擋車致交通事故發生 公共危險送辦。(記者林俊維翻攝)
機車騎士惡意擋車致交通事故發生 公共危險送辦。(記者林俊維翻攝)

日前上午9點30分,員警接獲通報一部自小客車與普重機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前往現場處理,發現事故發生疑似因行車糾紛而起。經員警深入調查,黃男騎乘機車沿環中路慢車道往永春路方向直行,因不滿自小客車駕駛人卓男於向上路右轉環中路內側慢車道時未讓他先行,便一路尾隨卓男,於事故地點忽由外側車道向左切入內側車道阻擋卓男,僅於短短百餘公尺內竟無故急煞達7次之數,且不時回頭注視對方,顯見挑釁意味濃厚,致兩車發生追撞。黃男接受員警詢問時辯稱因卓男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在先,他想上前告知對方,惟考量黃男騎乘機車於道路阻截車輛罔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實不可取,全案調查後依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交通分隊長顏志明呼籲,駕駛人駕車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行為與所有用路人皆有連結,發現交通違規時應按程序提出檢舉,斷不可私行報復之事,倘釀意外則損人不利己且將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