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屋符合條件者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焦點時報

海砂屋符合條件者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記者廖怡婷/苗栗報導】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海砂屋,並依法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亦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於該期間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此類海砂屋經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因所有權人於該地已無法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考量海砂屋之停止使用,並非出於所有權人本身意願,屬公權力介入致其無法續以該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為照顧民眾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增加所有權人之租稅負擔,故財政部已放寬戶籍認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日後如因上述戶籍遷出而被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可提供主管機關之前通知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之公文及房屋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經審認無誤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該海砂屋於重建期間,仍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