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明顯碰撞駛離 駕駛無感仍遭逮
【記者陳信宏/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蔡政翰於日前,獲報在東區復興路與大智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時發現,1名多處擦傷的邱姓駕駛(男37年次)稱他騎機車在復興路直行中,一輛汽車從他左側要右轉大智路,直接將他撞倒致多處擦傷。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掌握相關車牌號碼及駕駛人,將廖姓(女62年次)肇事者約談到案,廖女辯稱她從復興路右轉大智路時,當時前後都沒有車,右轉時突然聽見車輛有碰撞聲,她以為是車內東西的碰撞聲,不以為意,才會將車輛開走,但肇事車輛與機車有多處明顯擦撞痕跡,卻說不知有肇事?警方對他的說詞實在無法接受,監視器中發現廖女右轉的速度並不慢,右轉時機車已經在她的正後方,卻說自己前後均無車輛?碰撞後直接駕車離開,無視被害人被她撞倒在地上,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廖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廖姓駕駛因右轉時,未注意後方來直行機車而肇事,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廖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