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 – 焦點時報

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

【曾憲群/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在東區樂業路與德興街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時發現,1名多處擦傷的黃姓駕駛(女62年次)稱她載女兒,騎機車在樂業路直行中,要通過這個路口時,左方的內側車道上有一輛汽車突然右轉德興街,將她撞倒在地後導致她與女兒均有多處擦傷,沒想到肇事者卻直接將車開走。

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曾憲群翻攝)
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曾憲群翻攝)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掌握到1名開黑色自小客車的石姓男子(64年次),石男辯稱他剛在前面1個路口,因為1輛黑色汽車紅燈突然右轉,害他差點肇事,於是他氣不過想將該車駕駛攔下理論,殊不知自己也會在右轉時與機車發生擦撞,造成他的車與機車有多處明顯擦撞痕跡。而石男辯不知有肇事,警方對他的說詞實在無法接受,監視器中發現石男確實疑似在追車,但一個右轉與機車發生碰撞,卻直接駕車離開,無視被害人被他撞倒在地,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石姓駕駛函送法辦。

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曾憲群翻攝)
氣不過!駕駛追前車為罵其太三寶 不料真發生肇事還落跑。(曾憲群翻攝)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石姓駕駛因故發生交通事故,自稱要與前車理論,未注意後方來直行機車而肇事,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石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