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左轉害直行騎士「犁田」 稱又沒撞到車
【記者曾憲群/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於日前擔服事故處理勤務,獲報有1名騎士摔倒在振興路上,多處擦傷的凌姓駕駛(男78年次)向警方表示他騎機車從振興路直行,對向一輛汽車左轉,他一個煞車不及慘摔在地上,而對方卻若無其事的直接將車子開走,因此向警方報案,希望能找出肇事者,向對方索賠。

警方立即調閱監視器,由於事發當時是夜間23時左右,監視器僅能照到車輛未能發現車牌,經過1個星期擴大調閱監視器追查,掌握了相關車牌及駕駛人,將高姓(女49年次)肇事者約談到案,高女辯稱她是看沒有車才左轉的,後來就發現機車倒地聲,但因為她的車子並沒有與對方發生碰撞,也自認與自己無關,就直接開車離去,警方發現監視器中的高姓駕駛左轉時,對方機車幾乎已經同時到達,且因她左轉時而立即摔車,這樣子說因為發現沒車才左轉的?真的有在看路嗎?事後若無其事直接離開,實在另人傻眼,所幸警方找到肇事者,事後警方依照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高姓駕駛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高姓駕駛左轉未注意前方直行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卻當沒事離開現場,已經明顯觸法,且有疑義理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