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拖車只道歉就離開 被害人不甘心追車索賠
【記者劉秝娟/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於臺中市樂業路與復興東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1名賴姓男子向警方報案,表示他騎腳踏車由樂業路往復興東路上正在撿回收,突然後方有1輛黑色車子,撞上他的腳踏車後方,當時他停下來正要上前詢問怎麼回事時,沒想到該車竟想開車離去,於是他上前追車,並頭伸進他的車內想上前與之理論,該車駕駛原本欲拿幾百元打發賴男,但賴男不接受這些金額,執意要汽車駕駛下車處理,該駕駛不理會賴男的索賠,直接將車子開走,事故後造成賴男有多處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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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獲報案立即調閱監視器,很快地就掌握了相關車牌以及肇事者,肇事者黃姓駕駛(男64年次),到案時表示他沿樂業路上行駛,對方騎乘腳踏車在他前方,不小心擦撞該腳踏車後方,沒想到騎腳踏車的人,立刻上前罵他,故在現場發生口角,因怕對方打他,於是就將車輛開走,但種種辯解仍然無法否認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黃姓駕駛則依刑法肇事逃逸以及過失傷害罪函送法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本案雖黃姓駕駛與人發生交通事故,藉故離去因而觸法,本案應由警方處置現場,而不是以自己的認知來處理事情,且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即使無任何肇責也不能不協助救護傷者,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黃姓嫌疑人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