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持安全距離撞車尾 辯稱對方沒事就離開
【記者白信東/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獲報於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與南和路口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達現場,一名何姓駕駛(男70年次)向警方報案,表示他在由忠明南路直行中,因前方的車輛剎車,他也跟著剎車,接下來後方一輛機車就追撞上來,造成不小的撞擊,導致他的左後方保險桿破損,他立即下車以為對方會下來處理,誰知道對方當成什麼事都沒發生,直接將機車騎走,讓他相當傻眼。

警方調閱何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很快的就掌握了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駕駛人,並將吳姓(男61年次) 肇事者約談到案,吳姓駕駛辯稱是對方緊急剎車,讓他不慎撞上前車的後方保險桿,他看對方沒有怎樣,而且沒有下車叫他不能走,於是他就直接離開將機車騎走,但行車紀錄器會說話,種種辯解仍然無法否認他與人發生碰撞的事實。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吳姓駕駛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人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吳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