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逕行舉發 三個月內掣單有效 – 焦點時報

交通違規逕行舉發 三個月內掣單有效

【記者吳旻高/金門報導】

金沙鎮一名陳姓民眾,甫於本(107)年7月底收到縣警局交通警察隊寄送違規超速罰單1張,係渠於6月底,行經金沙鎮高陽路段時,因未注意限速的提醒標誌而遭測速照相,業依期限內繳交罰款到案。惟日前又收到縣警局交通警察隊寄送違規超速罰單2張,他發現該2張罰單內容,跟上次違規地點一樣,只是時間是7月份的差異。如此的1個月內,連續被開了3張罰單,且所有罰單大都是快一個月後才寄到家裡,如果警方早一點寄達告知,他就不會一再違規而損失大筆金錢。忿忿不平之餘,於日前前往金沙分駐所詢問「通知時間不能再提早嗎?」一直質疑警方未能及時於第一時間內將該罰單寄到家裡,顯有「搶錢」之嫌。

縣警局金湖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規定,因為每張交通罰單都必須沖洗相片,確認車籍資料後,才能開單舉發,並且以郵寄的方式,才能送到民眾家裡,所以交通違規在三個月內舉發都屬合法規定。

「十次車禍九次快」、「超速行駛,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傷亡」,警方再次呼籲,有感於超速違規駕駛肇事之嚴重性,再加上近年來部分死亡車禍亦是超速行駛所肇致,為了遏止駕駛人超速之違規行為,近年來分別於地區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設置超速照相設備、闖紅燈照相設備,期藉由執法手段來促使駕駛人勿超速、勿闖紅燈。設置測速及闖紅燈照相設備的用意,在於迫使駕駛人行經這些路段、路口時,能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而非以取締違規為惟一目的,希望所有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